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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8年11月10日 | 浏览4711 次] 字体:[ ]

 

(2018年11月9日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株洲市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Zhu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ZCIA)。

第二条   本会是株洲市及外市入株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企事业单位、及市属各区(市、县)建筑业协会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自律管理、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株洲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促进株洲建筑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株洲市民政局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株洲市天元区亚都花园B座一单元9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会员单位的发展现状,总结、推广企业改革成果和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参观学习和技术、业务培训,推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受理对会员的行业自律投诉,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引导企业和相关人员诚信守法,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对损害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与相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人员交涉,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活动。

(四)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组织开展诚信等级评定,优秀建安企业、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个人评优评先及省、市优质工程等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建筑行业资料信息库,在条件具备时,办好会刊、网站,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市、省、国内外有关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六)积极参加相关协会组织的活动,开展与省内国内外同行业业务交流和友好往来,共谋发展。

(七)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临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和条件办理:

(一)团体会员:本市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区(市、县)建筑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在株洲市工商局注册,并具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行业企业,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经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本市从事建筑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人士,以及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本会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自然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四)临时会员:外省、市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在本市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装饰装修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业务的,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且按规定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批准可成为本会特别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临时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投诉、举报其他会员违法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和非会员单位、个人损害行业纪律和利益的行为,向本会报告和提出相关申诉。

(六)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没有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团体会员、直属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的代表担任。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本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通报;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代表的质询;

(五)监督行业自律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六)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建议名单;

(七)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参加。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领导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七)向下届理事会提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人选的建议名单;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组织实施株洲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作出奖惩决定或提议;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参加;可根据协会工作情况不定期举行,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行使会长办公会职权。

第二十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水平和行业管理能力。

(三)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单位公司注册地必须在株洲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和撤销副会长须向秘书处申请。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热心协会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相关事宜;

(五)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授权职权;

(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荣誉会长、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召开的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二)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研究,对重大事项决定提出独立意见;

(三)查询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查询办事机构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查询本会的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理事会,办事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主抓协会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惩戒。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的质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从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中所获得的报酬;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提倡会员在交纳会费以外向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章程》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由理事会协商确定,并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须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同时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注销、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及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确定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中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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