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市质安处,市建筑业协会,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工作,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228号)精神,现将《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认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以下简称“安全认证”)工作方案如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湖南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安办[2010]39)。
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10〕149)。
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228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6、《关于成立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的通知》(湘建协〔2011〕第003号)。
二、安全认证组织机构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株洲市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全认证中心”),负责受理市属贰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认证工作。
三、安全认证工作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
2、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申请。
3、安全认证中心受理。
4、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进行公示。
5、安全认证中心组成安全认证专家评审小组对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核查。
6、安全认证专家评审小组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进行抽查(不少于20%,最多15个项目,最少5个项目,少于5个的全部抽查)。
7、安全认证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进行评分。
8、安全认证中心组织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库人员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分。
9、安全认证中心将安全认证专家评审小组评分和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分的综合评价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安全认证中心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同意后发布。
四、安全认证申请基本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
3、申请安全认证前两年内至少创建一个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4、企业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省内在建工程项目均应经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达标验收,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五、安全认证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评分表和自我考核评价意见);
4、企业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达标验收意见、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6、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7、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手册;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9、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六、安全认证管理。
1、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认证考核评价结果应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同意。
2、安全认证有效期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安全认证中心复核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3、安全认证中心应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同意后,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三)本年度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隐患,被记录两次以上不良记录的;
(四)本年度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五)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4、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二、三级)的企业应当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具有其他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二、三级)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对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根据省厅有关规定,新颁发或行政处罚后返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该企业未取得安全认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附件:1、《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
3、《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自评汇总表》
5、《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流程图》